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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通告[失效]

  四、个人异地携带卷烟,国产烟以十条为限(二千支);外国卷烟(即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汉字字样的外国烟)以五条为限;两者一起携带合计也不得超过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量携带的,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携带证明》。无证超量携带者,其超限量部分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处理。
  五、生产卷烟、雪茄烟、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审核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违者,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处罚。
  六、经营进口卷烟(即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汉字字样的外国烟)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违者,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处罚,并收购违法经营的进口烟。
  七、严禁经营走私卷烟(即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汉字字样的外国产卷烟和标明“专供出口”的国产卷烟)。凡非法运输、收购、销售、窝藏走私卷烟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和走私卷烟外,并可处以走私卷烟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八、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香烟,全部由烟草公司收购,并加贴“处理走私烟”标签或者将条包、小包金拉线撕掉后,在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国营零售单位公开处理,直接卖给消费者。违者,按本通告第七条处理。
  九、从自治区外购进外省卷烟,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擅自购进外省产卷烟或者接受计划外供货的,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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