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认真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服务和便利措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条例》及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
一、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股份制;
三、租赁经营;
四、税利分流;
五、其他形式。
企业提出资产经营形式具体方案报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免除税后负担。
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股份制的规定执行。
承包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当年仍按承包合同执行,从次年度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股份制试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落实企业生产决策权。
除国家和自治区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国务院特批和特殊规定的产品外,企业可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本地区或者跨行业、跨地区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企业自主作出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决定后,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定量、定点、不定价),必须由政府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供需双方企业签订合同或组织供方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