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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决定》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 桂政办〔1993〕112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决定

  为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教育、康复、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柳州市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细则》,特作如下决定:
  一、单位职工中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由父母所在单位安排就业。如不安排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参照社会救济标准,共同承担按月发给生活费。
  二、鼓励国营、集体、个体、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鼓励大中型工矿企业办福利分厂或福利车间;鼓励群众集资联办或引进外资合作兴办福利厂。凡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经过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处、县郊民政局审批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即为福利企业,均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各类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免征各种税费;其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其生产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收费、商业福利企业的批发税按税收的管理权限由税务部门每年予以返还。
  四、金融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贷款,请给予优先安排,贷款实行最优惠利率。市政府拿出一百万元作为扶持福利生产和技术改造的周转资金。
  五、城建部门对因城市建设拆迁的社会福利企业和福利设施,安排搬迁地点,不低于原使用面积。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河东三桥附近规划二十亩地作为民政、残联兴建福利企业用地。各有关部门、企业不得挤占福利企业的生产场地和残疾人福利设施场地。
  六、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力所能及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凡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办理税收减免,并在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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