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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范围:全区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
  (二)对象:自治区直属行政机关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区辖市、地区行署、防城港区行政机关科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县(市)、城区行政机关股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乡(镇)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含聘用制干部)。
  六、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把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和态度、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职业道德。
  能:指学识、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决策能力、计划能力、组织领导能力、调研分析能力、反映判断能力、应变适应能力、管理能力。
  勤:指勤奋程度、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工作事业心、劳动纪律和出勤率。
  考核时,可根据各单位的工作特点、性质、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和职业的不同,按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工作人员,有侧重地选择考核要素,不搞“一刀切”。
  七、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应以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划分,应以个人的述职报告评议结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平时考核记载为依据。由考核领导小组平衡确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5%以内,处、科、股长应分开确定等次,分开计算比例。确定等次必须坚持标准。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事业心强,工作勤奋,业务熟悉,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突出,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工作目标)出色。
  称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有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水平高,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较好,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工作目标)良好。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廉洁奉公,能和同志搞好团结,有工作责任心,有一定业务能力,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一般,基本上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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