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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三、强化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依法行政措施;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不合格者不许上岗;实行亮证执法制度,保证廉明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以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依法行政落实到实处。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在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政府内部的一般监督,健全和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计划、实施、总结,都要制度化;要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执法情况;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审查制度;要建立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督查制度,及时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当前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办事人员不足等问题,以保证复议案件的审理按法定期限完成。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负责督促检查内部一般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有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我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编制立法计划,起草或组织论证、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查工作;(二)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三)组织本级政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四)协调行政执法中有关部门或单位由于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矛盾,负责对本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五)承办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六)负责收集综合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根据行政执法状况向政府或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七)代表本级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八)根据政府或者部门的部署,负责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为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九)开展行政、经济法规理论研究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任务繁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配足有执法能力的专职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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