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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 桂政发〔1993〕10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下称国务院《决定》)已翻印下发。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和加强我区政府法制工作,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重视并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法制工作的地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真正摆到重要位置上,列入重要议程。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确定的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任务,制定措施,作出部署,全面开展工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对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出面协调解决,并要把政府法制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工作的任期目标,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以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办事,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加快我区地方立法步伐。要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规范立法程序,简化立法工作环节,推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论证、起草、审查的委托制度。坚持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相结合,从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权,抓好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和我区的自主立法工作。要加强立法规划,明确立法项目和完成时限,根据授权尽快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细则。要适时地修改或废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具有立法权的区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也应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向自治区提出法规、规章草案,或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行政措施,以保证我区的立法工作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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