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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

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正厅级、副厅级。可定行政编制,也可定事业编制。
  第九条 厅级(含副厅)驻外办事处可下设秘书处、业务处等职能处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工作、人事、财务、请示汇报、联系制度等),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要主动向区政府和办公厅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正、副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长;轮换制的干部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不带家属、不转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届满,由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对户口已调入驻地和工作较出色、本人愿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推荐,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考核,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一般干部实行派驻和轮换相对结合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聘任制;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应从广西招聘,个别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从当地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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