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防城港市的通知
(1993年6月23日 桂政发〔1993〕5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防城港市的批复(国函〔1993〕68号),经研究,现将成立该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设立防城港市(地级),以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的行政区域为防城港市的行政区域。防城港市由自治区直接领导,市人民政府驻港口区。
二、将钦州地区的上思县划归防城港市领导。
三、防城港市辖港口、防城两个区和上思县。港口区辖原防城港区的防城港镇和原防城各族自治县的企沙镇、光坡乡以及附城乡的白沙、公车、冲孔村公所,港口区人民政府驻沙镇路;防城区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茅岭、滩营、江山、扶隆、那勤、平旺、板八、那垌等八个乡和防城、那良、华石、那梭、峒中、东兴、江平、马路等九个镇以及附城乡的冲稔、冲仑、三波、城东、佛堂、城南、水营、鲤鱼江、大王江、黄竹塘、那天花、丹竹江、石岭十三个村公所,防城区人民政府驻防城镇。
四、东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防城港市直接领导。
五、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防城港市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和移交工作的有关事宜;钦州地区应成立移交小组,负责有关移交工作。
六、在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上思县境内的原钦州地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人、财、物),全部移交防城港市,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需移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切公共财物要造册登记,如实移交,不准分散或私分;所有基建项目要按原计划继续抓紧建设,不得停止投资和施工。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严守财、物管理制度,防止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损失。
七、国务院原给予防城港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享受的民族自治县经济优惠政策,以及东兴镇享受的边境贸易和边境开放的优惠政策一律不变。
八、在防城港市、市辖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机构以前,原防城港区和防城各族自治县的现有各政府职能部门,仍照常运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防城港市的筹建工作顺利进行而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