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实施细则
(1993年4月4日 桂政发〔1993〕27号)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预备役部队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编组布局合理,负担均衡,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实施快速动员。干部齐备,兵员满员。
第二条 专业人员对口,对口率在50%以上,退伍军人占连队人员30%以上。
第三条 连队的组织整顿工作一般结合民兵整组,每年进行一次,出入队的人员要控制在10%左右。做到官兵相识,战士知道自己所在班排,知道与部队联系的方法;连长知道自己部属,熟知班、排长。
第二章 政治教育
第四条 政治教育落实。每年不少于四课,平时教育到课率不低于90%;训练期间的教育到课率不低于95%;教育考核成绩及格率在95%以上。
第五条 教育制度健全。有年度教育安排,有具体教育实施计划,有教案,有备课试教、考核登记制度。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优秀预备役军人活动,每个连队有20%以上预备役军人被各级、各条战线评为先进模范。经常性思想工作活跃,战士思想稳定。
第七条 干部事业心强,尽职尽责。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能模范遵守各项规定。官兵遵纪守法,无迷信活动,无赌博嫖娼,无计划外生育,无婚丧奢办,无刑事案件。
第三章 军事训练
第八条 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落实。年度训练任务完成,到训率达100%,参训人员无冒名顶替;分队中未经过训练的人员,训练时间为三十天,技术比较复杂的训四十至六十天,少数训练难度大的适当延长;训练内容无偏训、漏训;年度训练总评成绩在良好以上,训练合格率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