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吸收乡镇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收益应单列户头,经费开支由人武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不得转借帐号和随意开支。
(五)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开展正常活动所需业务费用,可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列入成本。
(六)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并可按工资总额在税前提取10%作为劳保基金,计入成本,用于职工劳动保险。
(七)生产经营所得收益,除上缴税金、偿还贷款和留足必要的再生产资金和福利基金外,主要用于补助民兵教育训练和其它活动经费不足及民兵工作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六、积极扶持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发展
经济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办)、经济开发办、财政、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在资金、项目、技术、产供销等方面,积极扶持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发展。
金融部门要根据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发展需要,按照信贷政策,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和设备贷款支持,贫困地区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经当地金融机构和开发办共同审查,对符合信贷原则的,可以发放扶贫贴息贷款。
人武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决策,采取有力措施搞好人才、技术培训,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搞好项目选定和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以及疏通产供销渠道。
各级计划、物资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纳入经济建设计划,在生产安排和物资供销、运输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生产新产品、名优产品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生产所需部分原材料、能源,要给予适当照顾。
以劳养武林场所生产的木材,在砍伐指标内,允许自己加工40-60%(具体比例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由森工部门按收购价不加环节费调拨,也可以自行就地销售。如不加工,可由森工部门收购代销,按经营每立方米的平均利润计算返还。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摊派费用。需要收取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市场管理费,必须执行《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只能在集市,不得任意扩大收取范围;需要收取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矿产资源监督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