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所需使用土地的解决办法:(一)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向农、林场承包土地;如开发国有荒地,须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可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农村农业集体生产单位协商以借、租等方式解决用地问题。
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军办企业“三证”发放手续
(一)新办的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必须经上一级人武部门审查,以军办企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核,持审核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新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定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审定。
(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由上一级人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凡具备以劳养武办经济实体的,应参照军办企业发放“三证”。
四、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
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作为富民强兵的经济组织,必须以兴办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为主,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和限制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实行专营商品的范围之外,可以发展多种经营,但必须严禁从事纯经商活动。允许经营国家和自治区统管以外的矿产品;允许经营已经放开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允许经营自己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推销自产产品(包括竹、木制品);允许相互调剂原材料的余缺,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向系统外串换和销售;允许自行购买农副产品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或者自行与生产基地挂钩或自己创办原材料生产基地;边境地区人武部门组织民兵经批准可参与边境贸易。
五、加强管理,依法经营
(一)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武装部,经营承包者是退伍军人、民兵干部或民兵。
(二)从业人员应成建制使用民兵,优先照顾退伍军人和烈军属、贫困户中的民兵。根据生产需要,可以招聘技术、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