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
民兵以劳养武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3年3月8日 桂政发〔1993〕17号)
人武系统兴办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是我国民兵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提高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整体战斗力的重要措施,是民兵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有效形式。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振兴我区经济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有着重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兴办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现对实行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作为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人民武装部,兴办的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应纳入军办企业管理体系,在税收上,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原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所得税按全额利润计算税额减半征收至一九九五年止。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可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新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从事工业生产和加工业务的,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其余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仍有困难的,由纳税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准后可给予一年内减免税照顾。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人武部门协作或联营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出口产品占总产值40%以上的,投产后三年内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
二、多渠道解决筹措资金和征用土地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要把发展民兵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资金纳入当地经济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扶持。同时,可采取引进资金、以劳带资、入股集资和人武部门内部融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兴办(或承包)以劳养武林场和果园、种植基地,每年可从自治区林业、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经营资金,兴办企业性质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每年可从乡镇企业周转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经营资金。贫困地区还可以由人武部门报请金融部门和贫困地区开发办审批一定比例的扶贫贴息贷款、发展基金作经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