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交通厅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2年7月1日 桂政办〔1992〕75号)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的请示》,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问题的请示
最近几年,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导下,我区营运小客车(含座位在十五座以下的客车、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微型客车、出租客车,以下简称小客车)发展迅速,对缓解城乡、农村和山区短途旅客乘车难的问题起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疏于引导,致使这部分客运市场混乱,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如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西乡一名驾驶员驾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从镇西乡开往雅龙途中翻下八十多米的山崖,当场死亡十二人,重伤六人。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车辆均无任何证照,违章运输,严重超载,一辆核定为六个座位的机动三轮车,竟载客二十二人,超载十六人,致使车辆上坡时失去控制,造成我区近年来罕见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鉴于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任何进一步加强城乡小客车营运管理的问题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此,我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营运小客车的宏观调控、微观搞活,使之适应当前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凡经营小客车旅客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运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一)遵守政府和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接受运管部门的开业资格审查,办理工商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履行开业手续。
(二)必须按运管部门批准的营运区域、范围进行经营,实行定线、定点,悬挂客运标志牌。
(三)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缴纳各种税费,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