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营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扶持兴办和办好劳动就业服务集体企业,实行“一厂两制”,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下岗人员和职工待业子女,以解除企业领导的困扰和职工的后顾之忧。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视同安置待业人员对待。
(五)建立和健全失业保护机制,加强待业保险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待业保险范围,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部门积极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和落实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抓好尘毒等职业危害的治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技改措施专项资金要交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规定专款专用。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只要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劳动部门在办理有关劳动业务时予以支持。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的领导,要切实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桂政发〔1990〕45号的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要把矿山、建设施工、易燃易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努力控制重大恶性事故和矿山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协助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劳动法制观念;劳动部门要依法管理劳动行政事务,做好劳动执法检查工作,在劳动工作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自主权,促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八、加强领导,改进作风,为企业排忧解难
劳动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三大制度改革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使大中型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其它有关改革综合配套,互相衔接,不断深化。自治区劳动厅和各地市劳动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措施使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单位、时间、步调上衔接配套,并组织工作组深入到试点市和试点企业,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进行调查研究,周密制定改革实施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政策和措施,协助企业搞好试点,为企业排忧解难。要简化劳动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