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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2年2月14日 桂政办〔1992〕13号)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的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的请示

  根据中央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工作会议对劳动工作的要求和国家劳动部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问题请示如下:
  一、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一)巩固和完善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简化招工用工手续,灵活合同期限,完善合同内容,保证合同制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工资、保险、福利和政治权利;保证企业有权依法辞退违纪职工,完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制度,发挥劳动合同制的优越性,为企业灵活用工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岗位合同管理用工制度。在加强企业定员、定额和完善企业民主和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岗位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合理配置,强化劳动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下同),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根据不同工种的要求签订岗位合同,把企业的承包任务落实到岗位,使每个职工的经济利益与自身的贡献大小企业的经营好坏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职工只要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就应保持其职业的相对稳定;富余人员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通过内部调节,实行厂内培训、厂内待业、离岗退养、厂际交流和自谋出路等发展第三产业;对老职工给予照顾,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女职工要依法实行保护政策。
  (三)积极开展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搞好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全体职工都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用法律形式规范劳动关系,消除现有企业干部和工人、各种不同用工形式工人及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为了搞好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决定以沿海开放城市北海市为区域性试点市;各地、市选择一、两个企业进行试点;柳州市和桂林市,试点面可适当扩大;试点企业的选定及试点实施方案,由当地县以上政府审查,报自治区劳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全区的试点办法和有关政策由自治区劳动厅另行制定。
  (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减少争议隐患,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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