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厂长(经理)的建议,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问题。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行驶企业生产指挥、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行政权。厂长(经理)应执行企业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程序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制。原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须经以下程序:
1、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2、在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核定企业全部资产,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企业资产权属。
3、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时,既要核定企业的有形资产,也要核定企业的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凡涉及国有资产、各级联社资产的,必须分别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应联社进行核资、确认。
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并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
5、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地、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时,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
1、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书;
2、企业所在县(市)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营计划;
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5、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字样。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如出现企业联合、兼并、合并、破产等情况,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应成立清算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算。除由于破产终止的企业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清偿和处理外,一般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