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税后利润划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和股金分红三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允许下年用盈利抵补上年的亏损后才纳税,一年补不了的,可以顺延三年内分批补足。连续抵补三年仍未弥补的亏损,则用公积金弥补,尚不足的亏损额按股分摊。亏损当年和抵补期间不分红。
(三)国家股的红利按股权的具体代表者归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由国家指定的部门代管,主要用于企业扩股的资金再投入和发生亏损时亏损额的分摊。企业对国家股的红利应分帐核算。
(四)集体股所得股利,可提取一部分按职工当年劳动收入比例分给个人,剩余部分作为企业集体股扩股的股金,具体提取比例,股东大会或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企业按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职工个人股分得的股利,全部分给职工本人。在自愿原则下,企业扩股时,可以采取派发红股的形式分配。企业派发红股分配,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收,均按规定照章征收。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企业现行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33%的,按现行标准征收;高于33%的,按33%征收。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
2、审议决定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
3、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
4、决定企业股息、红利的分配和股份增减;
5、审查企业财务预算、决算;
6、决定企业合并或歇业。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不得干预厂长(经理)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1、选举董事长;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报告工作;
3、选举或对外招聘厂长(经理),同厂长(经理)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
4、参与制订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