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1992年12月12日 桂政发〔1992〕94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原则
(一)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制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资金联合和合作制劳动联合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自愿组合、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设置
(一)根据资产来源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设置一般有三种形式,即集体股、个人股、法人股,少数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可设国家股。一般情况下,国家股和全民所有制法人股两项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49%。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1、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历年无偿拨款或投资给企业所形成的股份。
2、集体股为企业历年来自我积累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所有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
3、个人股分基本股和普通股两种,基本股是企业每个职工必须认购同等数量的股份,股权归职工个人,不能转让,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企业,基本股股金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普通股是职工自愿认购的股份,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继承但不能退股。
4、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二轻联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金、资产及技术专利、先进工艺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5、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普通股,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息;集体股、职工个人基本股,既享受分红,也享受股息。股息在税前列支。年股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储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家股、集体股、法人股和职工个人基本股,可发给股金收据,证明股东入股的份额;职工个人普通股,可采取印发股东证的办法,证明股东的股权。股东证和股金收据记名,不能上市交易,仅作为入股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