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 桂政发〔1992〕8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才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对经济开发区和集镇建设的领导,支持公路管理部门搞好公路路政管理。
关于加强对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区各地的经济开发区建设正在蓬勃兴起,这对加快我区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在经济开发区建设选址定点时,没能处理好开发建设与公路交通的关系,紧挨公路两侧布点安排项目,以致有的路段的公路排水沟被填平无法排水。这样发展下去,势必导致公路“街道化”,不但会给公路养护与管理造成困难,危及交通安全,导致交通堵塞,而且对改善投资环境和发展经济都不利。为改变上述状况,保障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特别是国、省道和二级以上高等公路的畅通,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现就在公路沿线建筑设施等的选址定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在公路两侧建设经济开发区。凡在公路沿线建设各种经济开发区(包括工业开发区、大街、长廊等,下同),在选址定点时,只能在公路一侧安排,按照城镇规划另辟街道,形成街区,不得在公路两侧布点建设,其具体标准是:
(一)在各级公路沿线,经济开发区和集贸市场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一百米。
(二)除经济开发区和集贸市场以外的公路沿线其他零星建筑物及设施,其建筑设施的边缘离公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道、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五米。山区的县道、乡道因地形限制可酌情缩减,缩减幅度由建设部门或建设者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使其形成街道。
(三)凡公路穿越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其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属城市道路的其沿线建筑控制要求,则按《
城市规划法》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