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审批程序。一是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发起人(国营企业改组不受此限),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在达成设立协议后,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向公司主管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体改部门(凡涉及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二是组织编制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发起人资信证明,招股说明书以及验资报告等有关文件。三是凡属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尚应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四是发起人向自治区体改委提交批准项目建设文件、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体改部门(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应同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试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招股说明书、资信证明、验资报告及上述条款中要求的其他文件一式十份,由联审小组审核批准。五是经联审小组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筹建登记手续(股金一次筹集完毕的,可免办筹建登记手续)。并应立即开始筹集股份。六是外商投资股份达25%以上的股份公司,按自治区桂政发〔1992〕58号文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七是公司股份缴足后,发起人须按《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
十九条的要求于四十天内召集创立会议。并按《规范意见》要求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八是创立会议后一个月内,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三)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审批程序。现有企业无论改组为哪种股份制企业,除了要按上述新建企业的二、三、四、六、七、八点要求外,还须进行下述工作:一是由试点企业向企业原资产所有者(国营企业为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并经同级体改部门签署意见。二是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三是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产权确认书。四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亏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