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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
 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2年9月30日 桂政发〔1992〕7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体改委《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以及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关配套文件精神,为了促进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股份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改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试点中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财产不受侵害,不准把国家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试点的主要目的。
  二、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形式和股权设置
  目前,我国进行试点的股份制企业,大体有四种类型:一是法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二是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三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股票不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四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我区目前主要应进行第一、二类两种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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