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
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2年9月30日 桂政发〔1992〕7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体改委《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以及国家体改委,
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关配套文件精神,为了促进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股份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改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试点中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财产不受侵害,不准把国家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试点的主要目的。
二、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形式和股权设置
目前,我国进行试点的股份制企业,大体有四种类型:一是法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二是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三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股票不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四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我区目前主要应进行第一、二类两种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