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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失效]

  1、举办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建设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其土地出让价减15%;十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2、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49个贫困县进行扶贫开发的,其土地出让价减10%,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3、经营工业、仓储业的,其土地出让价减5%,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4、经营商业、旅游、服务业的,其土地出让价减3%,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七十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凡依法通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六、区外单位到我区沿边地区联合开展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可共享国务院国发〔1992〕33号,国函〔1992〕62号等有关文件给予的优惠政策。易货进口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其生产出口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经经贸部批准,给予对毗邻国家进出口经营权;内联企业所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允许自行销售、易地销售:内联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区外单位可在边境地区设立以开展边境贸易业务为目的的办事、联络机构,派驻常设业务人员,这些人员可持有关证明向户口(包括临时户口)所在地边境县(市)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七、区外单位到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其出口创汇上缴我区地方政府的部分,全额留给企业。区外单位所得的外汇可以汇回所在地。属于进口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本企业产品的出口经营权,并可直接对外承接来料加立保税工业务。
  区外在我区举办外向型企业,经广西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八、区外单位向我区企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和名优产品生产技术或商标、引进国外经消化吸收改造后的先进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可以采取折资入股或转让的办法。向我区转让,我区受让单位除支付转让费之外,对方还可以在一至二年参与税后利润分成,分成年限和比例由双方具体商定。
  九、受聘来我区工作的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具体由聘用单位自定,对从区外引荐资金、技术直接有功的人员,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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