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1992年8月17日 桂政发〔1992〕67号)
为了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外单位到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享受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可纳入我区的建设计划。
项目投产后,在还贷期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新增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50%,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区外单位在我区范围内独办或联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向“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的优惠待遇,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投资发展能源、交通以及到自治区确定的49个贫困县开展的经济联合项目,其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二年减半征收。属于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的,免征所得税。区外投资方如将分得利润留在我区再投资的,给予免征所得税。
三、区外单位来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或者税大利小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批核准后,同级财政部门可在三至五年内给予企业返还新增产品税(增值税)的30-50%。
四、区外单位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属于独资的,其产品和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合资的,区外单位在产品和利润分成方面,可获得高出其投资比例的5-10%;进行补偿贸易的,用于偿还投资的产品,可按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
区外投资单位按合同或规定分得的产品、出境不受限制,属于专营的产品,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五、区外单位来我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的条件下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