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放开区产碳铵经营问题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 桂政发〔1992〕56号)
为了理顺区产碳铵产购销关系,促进我区化肥工业向优质低耗高效发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适当放开区产碳铵的经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碳铵生产企业、供销社(农资公司)、农垦系统的物资供销部门、农业系统的县,乡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涉农部门为种植业提供全程服务而建立的经济实体、受碳铵生产企业委托代销、联销的其它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经营碳铵,鼓励糖厂通过预付方式或以优惠价格供应蔗农碳铵。
上述单位经营碳铵应具有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没有经营碳铵执照的,要办理申请发照或在原执照中增加经营碳铵项目的手续。禁止无证经营。
二、各地、市生产的碳铵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区内销不完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凭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运销区外。碳铵生产企业可与上述规定的碳铵经营单位进行合同订购、联销、代销,也可在区内设点自销或直供基层供销社。
三、取消全区统一制定碳铵价格的办法,改由地、市物价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本着统筹兼顾农、工、商各方利益的原则合理核价,淡旺季定价要有区别,以鼓励经营单位和农民淡季储存。
四、为确保下年度春耕用肥,各生产企业和其它经营单位都要积极搞好碳铵冬储,生产企业和主要经营单位冬储计划由县(市)计委负责协调核定,有关银行按核定计划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并执行优惠利率。
五、自治区财政继续对边远山区销售碳铵给予运输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六、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严禁假、冒、劣碳铵进入市场。各级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农资协调机构套深入基层,搞好调研,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碳铵产购销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