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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国营企业亏损的若干暂行规定

  2、企业库存产成品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部分的损失,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属于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分别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企业对上述各项产成品损失要制定出分年消化计划,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三年内分期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企业的上述损失,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核销的期限内实行挂帐停息。
  3、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而影响承包上交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
  对经财政部门批准,分三年摊入成本,单独列帐的潜亏,从一九九三年起,其所占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不加收利息。
  4、企业因处理潜亏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
  (三)采取措施,杜绝新的潜亏发生。各级财政、财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核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财务大检查和承包兑现审计工作。要把清理潜亏作为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现新的潜亏要及时调整决算,追查企业领导人、财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承包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好处,工效挂钩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非承包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由此形成的亏空,一律由企业自有资金自行弥补,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来弥补。
  八、认真做好亏损企业的关停工作
  企业只有面对市场需求、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当前突出问题是要坚决而慎重地做好扭亏无望企业的关停工作。
  凡是企业领导班子的软弱涣散,管理混乱,亏损严重,但经调整班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在限期内根本改观;企业的生产亏损已明显大于停产损失,但企业达不到关闭程度的,可批准实现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原有贷款自批准之日起挂帐停息,待企业复产后逐年归还,在还贷期间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组织生产自救或转岗培训确需待业保险金扶持的,可按《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解决部分关停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劳变明发〔1990〕13号)办理)。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职工一律只发生活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费由企业支付;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缓缴申请。允许职工停薪留职、调出或自谋职业。一时安排不了确需精减的职工,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作为待业职工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凡转产无条件,兼并无对象,停产整顿无转,长期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经批准宣告破产。企业破产后要按《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妥善做好资产清理、资产处置、债务清偿、职工就业安置、职工生活安置、人事组织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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