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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国营企业亏损的若干暂行规定

  五、强化企业管理和财务监督
  要切实强化企业的定额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和班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引导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计量、验收、盘点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完善核算办法,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和领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核算责任制。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审计监督。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规定。企业财务科长的任免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换。财政部门可对重点亏损大户派驻会计稽查员。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也可聘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的退休人员。要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积极处理积压物资。盘活企业生产资金。
  六、强化企业领导的责任
  对领导不力、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调整领导班子,从先进企业或本企业中选拔优秀的管理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力量;对原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应负的相应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调整下来的干部,不能易地按原职级或提级安排工作。
  七、建立企业负亏、补亏制度
  国营工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和超计划亏损的,一律由企业自己负责,各级财政不予弥补。
  (一)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和属于政策性超计划的亏损。企业要制定出自补计划。首先应以节余的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风险抵押金等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先实行挂亏,企业经过努力扭亏为盈的,在三至五年内,可用实现利润予以弥补挂帐亏损。弥补后,如有节余,可转作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逐户核实亏损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或亏损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二)认真清理和处理企业潜亏。属于一九九二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出现的潜亏和虚盈实亏的,要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要单独列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帐,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从一九九二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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