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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国营企业亏损的若干暂行规定

  (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精神,坚决停止生产滞销产品。对于边生产边积压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停止原材料、能源供应,停止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各级银行要大力协助企业限产压库、减少积压,压缩“三项资金”占用,挖掘资金潜力,盘活资金存量。对于处理积压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在消化期内不加息、罚息。对亏损企业亏损(含潜亏)挤占的银行贷款,只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短期内能做到扭亏或减亏的,银行可暂不加息、罚息,以减轻企业负担。但是,如达不到预期目的,银行仍按规定实行加息、罚息,那些因挖潜而引起亏损但能逐渐消化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贷款掌握上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
  (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近年来自治区有关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规定,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但对通过自补后自有流动资金比例仍然偏低而且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各级银行应继续支持,给予贷款,以保证生产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的可能,可安排一定的资金,或者用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通过财政信用方式,有偿借给企业,作为企业启动生产的流动资金。
  (七)企业生产经营中确因主要原材料(含能源动力)提价等政策因素,造成成本费用增加。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四、改革干部、用工和分配制度,加快亏损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步伐
  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必须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措施,适当加大改革力度,真正把立足点放在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上。
  (一)改革干部制度,实行干部聘任制,厂长由主管部门实行扭亏目标聘任;副厂长、“三总师”和中层干部由厂长聘任。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竞争机制,打破干部、工人的界限,干部可以当工人,工人也可以到管理岗位上。
  (二)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优化劳动组合,通过内部考试、考评,择优上岗;凡上岗人员,一律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精简富余人员中的老、病、伤、残职工,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或实行厂内退休;对下岗(落聘)人员,实行厂内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进行转岗培训,合格的,重返工作岗位;不合格的,企业有权另行安置或辞退。
  (三)改革分配制度,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自行解决晋级、嘉奖,发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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