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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国营企业亏损的若干暂行规定

  连续三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要对厂领导干部予以降职处分,全体职工降低一级工资。
  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或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实现扭亏为盈的,当年恢复已减发的工资;对原亏损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企业,持续盈利两年,给厂级领导干部晋升一级工资。
  三、全力支持和帮助企业扭亏增盈
  (一)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扭亏为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少、见效快,使企业扭亏或减亏的技改项目,要从资金、能源、原材料供应上积极支持,按技改项目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优先安排。为了促使亏损企业认真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商定,经同级政府批准,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或补充流动资金,打入成本,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逐步理顺亏损企业产品价格,实行放开经营。对由于产品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及指令性计划等影响,造成亏损严重的企业,要逐步理顺其价格,实行放开经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桂政发〔1992〕24号)规定,逐步落实企业各项自主权,特别是价格和经营方面的自主权。企业应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凡国家规定有指令性计划的,要严格履行合同。对国家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单位包购包销,否则,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损失。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物资供货单位、供货方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定货合同,并可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调剂。除国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直接定价的产品、劳务价格和自治区物价局管理的化肥、农药、农地膜、部分中西药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认真落实特困企业的挂帐停息政策。对曾为国家做出较大贡献,或目前亏损严重、今后仍有发展前途、并已落实扭亏措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国营大中型特困企业停息挂帐问题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1〕103号)的规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实行挂帐停息一至三年。
  (四)对目前的亏损企业,凡是扭亏计划措施落实,在短期内有转机,能扭亏或减亏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所需的正常资金,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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