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扭转国营企业亏损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7月11日 桂政发〔1992〕48号)
近年来,我区国营工业企业亏损剧增,亏损面从一九八八年13.71%上升到一九九一年29.95%,增加了一十六点二四个百分点;亏损总额一九八八年为八千六百七十二万元,一九九一年增加到三亿九千二百六十二万元,平均每年递增65.46%。一些亏损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目前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种状况,已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扭转企业亏损,特别扭转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亏损,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提高经济效益,缓解财政困难的重要措施。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全区企业扭亏目标
从一九九二年起,下决心用三年或长一点的时间,坚决扭转国营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要求国营工业企业亏损面要达到每年比上年减少五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低于历史最低水平;政策性亏损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把扭亏任务下达给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厅、局,各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凡完成当年扭亏目标的地、市和厅、局,除给予表彰外,奖励地、市一万元,厅、局三至五千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地、市的政府、财政、经委、和区直厅、局主管扭亏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完不成任务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主管领导一级工资,一般干部半级工资。
(二)企业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实行职工利益同企业减亏扭亏额挂钩的办法,实行全员风险工资抵押扭亏责任制,按政府下达的扭亏目标进行考核,当年达到扭亏目标的,除抵押工资补发外,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和增加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
连续两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除继续实行部分工资扭亏风险抵押外,厂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减发一级工资,并限期扭亏,在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原是自治区级先进企业的,要取消自治区先进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