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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冶炼、加工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公安、工商、矿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经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综合检查站,对上述矿产品、冶炼产品的运输实行监督检查。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放行。严禁自由买卖,计划外出口,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六、取缔个体(含联户)开采、取缔集体和个体(含联户)冶炼加工。
  国务院规定禁止个体(含联户)开发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以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原批准、发证单位、矿管、公安、工商、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已办理采矿登记、选冶加工登记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和冶炼、加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对无证冶炼加工的,立即取缔。
  四种矿产的个体(含联户)采矿取缔后,有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组织乡镇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是乡(镇)、村办;二是国营单位与乡(镇)、村联办;三是开办股份合作企业。对经济技术指标好,又有一定规模的集体冶炼、加工企业,可经批准国营或与国营企业联办。不能继续开采、冶炼、加工的,组织转产其他产业,如采砂石、修路、建筑、运输种植养殖,多种经营等。
  七、矿山划界和清理整顿
  我区现有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尚未完成划界的,要通过贯彻国发〔1991〕5号文规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本)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矿山划界工作。
  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在矿山划界时一定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照顾历史和现实,安置好当地矿民的生活和出路。国营矿山企业可以将部分采矿任务承包给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新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用工应优先录用当地乡镇剩余劳动力,或帮助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剩余劳动力从事劳务承包。对本县以外的人员除经批准聘用的技术管理人才外,一律清退。
  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划定矿界范围内已有的乡镇企业采矿,要按国发〔1991〕5号文规定,确定是否保留、关闭或指定到别的地点开采。在《矿产资源法》颁布前进入的,要按《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经双方同意,亦可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矿产资源法》颁布后进入的,要无条件撤出。个体采矿一律停止。凡被停止的集体和个体采矿,由原登记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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