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和冶炼产品,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品种分别报送下列部门审批:(一)经营锡的冶炼产品,报自治区物资厅审核后,报请物资部审批;(二)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及钨、锑冶炼产品,报自治区有色局审核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三)经营钨铁,报自治区冶金厅审核后,报请冶金部审批。企业凭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我区现有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地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权,经自治区有色局审查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企业根据有色总公司审批同意的文件重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凡需要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含特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应定期将所需原料计划报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分别向物资部、有色总公司、冶金部提出申请。对重点用户,实行定向定点供应。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限定产量计划生产,超过计划生产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自行销售。
小额(金属量在五百公斤以下,含五百公斤)可由需方直接到有经营权的企业购买。
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凭审查部门审批同意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凡上述产品经批准的购销单位,一律不准搞个人承包或租赁;一律不准收购、销售勘察、无证开采生产的矿产品;无证冶炼产品。对符合设计入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均应收购,不准只收富矿,拒收贫矿。对违法收购、销售者,按地矿部、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地发〔1991〕306号)有关规定处罚。
我区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产品,由自治区稀土办统一管理,提出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征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凭审查部门审批同意的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批准经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按本《通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经营,取缔无照经营的。
我区地方企业出口产品,由自治区经贸委同自治区有色局、稀土办制定我区产品出口计划,指定出口单位,报经贸部、有色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