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的步骤:第一是对生产、在建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按审批程序审查、复核、批准,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顿。第二对“热点”矿山进行清理整顿,调处纠纷,清退个体(含联户)采矿,划定矿山界线。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格;
(2)有一定矿产资源依据;
(3)资金、技术、设备能力与矿山规模基本相适应;
(4)资源利用基本合理;
(5)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合理。
经审查合格矿山企业,报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经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验审盖章,其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凭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补办的审批文件,按《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本)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审查不合格的需整顿、改造,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无证开采的,立即取缔。
对已经生产和正在建设的冶炼(分离)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按隶属关系,属地区的由地区行署负责,属市、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在限期内向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报送生产、在建企业的有关资料。地方钨、锡、锑冶炼加工企业,先报自治区有色局审查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中央企业先报有色南宁公司审核后,再报有色总公司审批。经重新核准后,方能继续进行建设和生产。
自治区根据有色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分配我区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离子型稀土冶炼分离产品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并根据矿产资源状况、综合生产能力、区外重生产条件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分别由自治区有色局、稀土办提出有关地(市)和有关部门的生产分量计划,报自治区计委批准后下达执行,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生产分量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产。
五、实行产品统一管理、统一购销。凡属中央企业自产产品由有色南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购销、批准外运。地方企业产品由自治区有色局统一管理,提出产品的收购单位(含边境小额贸易收购单位)征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有色总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