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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冶炼、加工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冶炼、加工
 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的通知
 (1992年2月28日 桂政发〔1992〕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1991〕149号)以及地质矿产部、物资部等四个部门《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地发〔1991〕3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特定矿种的开采、冶炼,加工以及产品收购、销售的统一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分别由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有色局)和自治区稀土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稀土办)协助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划做好分管矿种的地方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二、开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
  凡在我区开办钨、锡、锑矿山企业的都由其主管部门报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审批。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开办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由自治区有色局审查后,报请有色总公司审批;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批,在申报前,先送自治区稀土办审核。凭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建设前期工作。乡镇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由自治区有色局或自治区稀土办审核,自治区计委批准,报有色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备案。
  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前,将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报送法定的采矿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报地质矿产部(以下简称地矿部)复核,有关文件、资料在报地矿部的同时,应抄送自治区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矿局)。自治区、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报自治区地矿局复核。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拟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报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复核,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出的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规模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报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办公室)复核。审批机关依据复合意见批准矿山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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