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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意见的通知

  (4)被兼并企业拖欠的税金,由兼并企业分期缴纳,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给予免交滞纳金的政策照顾。
  (五)关于兼并后有关技改计划、物资供应、信贷管理等衔接的问题
  企业兼并后,兼并企业为改造被兼并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有关部门应优先纳入技改计划,优先审批。所需资金,银行优先安排贷款。对流动资金不足的兼并企业,银行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属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可以用收缴的产权转让费给予支持。
  (六)关于兼并后,有关企业上等级和银行贷款信誉等问题。
  企业兼并后,为了不影响评定兼并企业上等级和银行对其贷款的信誉等级,兼并企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一、两年内,评定时要考虑因素,不要因兼并了劣势企业而影响其先进性和社会信誉,银行及有关部门应仍按兼并企业原信用等级对待。
  (七)关于企业兼并的承包衔接问题
  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实行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属盈利的,原承包基数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承担;对实行亏损包干的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相应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兼并双方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利税基数应为两企业迭加,并按兼并企业的工效挂钩比例统一挂浮。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兼并未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与效益基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桂政劳薪字〔1989〕03号)的规定重新核定,按兼并企业工效挂钩形式统一挂浮。
  (八)关于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问题
  企业被兼并后,其法人资格应予取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保留其法人资格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原法人资格手续后,再由兼并企业作为新设立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
  六、加强对企业兼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企业兼并涉及计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劳动、金融、物资、统计等十多个部门,手续繁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组织、协调、服务,制订配套办法和措施。在产权转让中搞好组织、协调、服务、制订配套办法和措施。在产权转让中遇到的主要分歧问题,当地政府要出面协调仲裁。凡涉及到上述部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调整。
  自治区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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