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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意见的通知

  (五)办理产权交接。
  兼并协议生效后,由双方的产权归属所有者代表和双方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不明的,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双方企业主管部门的参与下交接手续,然后按工商、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企业兼并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对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除自愿流动外,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但其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对被兼并的集体所有制职工要单列统计,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产权转让费交纳的问题。
  (1)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因此,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资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企业经批准发行用于企业兼并的债券、股票筹集的资金等。
  (2)产权转让费的交纳,原则上一次付清。如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承担债务式兼并的,所承担债务,由兼并方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还款计划。其中,拖欠银行的贷款,由兼并方企业按正常利率向银行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兼并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同意,可酌情减免兼并前被兼并企业的挂帐、逾期罚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核销。
  (3)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时,如果产权转让费数量较大,企业支付有困难,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用兼并后的新增利润支付。
  (三)关于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问题。
  被兼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权转让的净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先专户集中,集中后定期交财政部门),列入专户储存,有偿使用。目前,各地应着重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以及扩大出口创汇等,被兼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产权转让的净收入,可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如产权投属不清的,可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四)关于兼并后有关财政、税收衔接问题
  (1)企业实行兼并后,财政、税收按兼并企业的管理办法执行。
  (2)被兼并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的,兼并后,如经营范围、经营方向、产品品种不变,原核定的亏损补贴尚未到期的,可划转给兼并方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3)被兼并企业原享受某项产品减免税待遇的,兼并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并能独立核算的,则继续按被兼并方原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上述减免税期满,但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可继续给予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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