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或被兼并,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讨论通过,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商得产权所有者同意后,即可进行兼并工作。
国家部委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行资产评估。
经同意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资产清查,编造资产清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1990〕财国资字第32号)办理。被兼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清产核资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参照上述文件进行评估。
吸收股份式兼并的企业,则双方都要进行资产评估。
被兼并企业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地提出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并报产权归属所有者确认后,作为产权转让底价。
(三)确定产权转让成交价格
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格,要以产权转让底价为依据,由兼并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格,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被兼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格,需经主管部门、企业产权所有者代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
吸收股份式兼并的,以资产评例结果为依据,确定双方的股份额度。
资产划转式兼并的,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划转依据。
对被兼并企业的产权作价时,无论何种兼并形式,都应考虑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费用,同时还应考虑企业库存材料,产成品等变价影响以及历年的呆帐处理等因素。
(四)签订兼并协议和办理审批手续。
产权转让成交价确定后,兼并双方的法人代表即签订“兼并协议书”。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兼并双方企业名称及其所有制性质,兼并方式,被兼并企业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税务等问题的处理,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经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协议书,先由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定,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充分听取同级体改委、计委、经委、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兼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协议书,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产权明确的,报产权所有者或产权所有者代表审批;产权不明确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产权属多方所有的,由最大的一方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审批;产权属多方平均所有的,由同级政府视实际情况指定一个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