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经营方向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微利企业和生产名、优、土、特产品的企业,一般应在保留原经营方向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对商业服务行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顾及社会效益和方便人民生活。
二、企业兼并的范围
(一)企业兼并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互相兼并。
(二)企业兼并可以是全部产权转让,亦可以部分产权转让。
(三)对于新兴产业中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现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下述企业属于应被兼并企业:
(1)按产品、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要求,当地政府认为需要被兼并的企业;
(2)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企业;
(3)长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
(4)根据产业政策,产品属限制或淘汰范围,而自身又无力转产的企业;
(5)自愿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凡属于应被兼并的企业,不再给予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财政不再给予亏损补贴,以促使其走兼并道路。
三、企业兼并的形式
(一)购买式兼并。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
(二)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为代价,接收被兼并企业的产权。
(三)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并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建立股份制企业,按股份制有关规定办)。
(四)资产划转式兼并。即同一地区同一财政预算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尚未建立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下同)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无偿划归兼并企业。跨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亦可采取资产无偿划转的办法。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兼并不能采取此种形式。
各地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先联合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或先租赁后兼并的办法。
四、企业兼并的程序
(一)提出兼并申请。
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确定兼并或被兼并的对象后,双方应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草签“兼并意向书”,再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或被兼并,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主管部门商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经委、体改委、计委、财政部门同意后即可进行兼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