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意见的通知
(1992年2月18日 桂政发〔1992〕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体改委反映。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09号)和由
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颁发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两个文件在全区贯彻执行以来,有效地推动了各地企业兼并工作的开展。随着企业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兼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为适应我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推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和重点支持产业合理流动,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贯彻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兼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兼并的原则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有偿转让或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获得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企业兼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结构合理化的原则。企业兼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以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坚持政府导向和企业自愿互利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在企业兼并中引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确保企业兼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凡被兼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支持优势企业对其实行兼并,不得借故阻挠。其主管部门如不同意被兼并,应负限期扭亏的责任;如改变兼并方案,应征得被兼并企业同意。以上均由当地政府及时作出裁决;兼并双方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论证方案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兼并。
(三)坚持兼并企业必须是优势企业的原则。优势企业是指领导班子较强,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具有技术、管理、资金、人才等综合优势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