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坚持以公有制企业为主体。提倡公有制企业间相互参股的形式,协调中央和地方、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除政府专门批准授权的以外,集团核心企业不能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正在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可由政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转给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
四、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
(一)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工作,由体改委、计委、经委共同负责领导。自治区体改委侧重负责研究制定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方针政策;自治区计委侧重负责研究发展企业集团的规划和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办法;自治区经委侧重负责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实行总承包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区内成立企业集团统一由自治区经委、计委、体改委共同审批,审批程序的具体做法是:新组建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分别向主管部门、同级经委、体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经论证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和发展前景等)、集团章程和半紧密层以上成员企业名单(包括这些企业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签署意见的企业申请书)等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计委、经委、体改委同意,本级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计委、经委、体改委联合审批。在区内的中央企业加入区内集团或在区内组建集团,均由其主管部门审批。企业集团经审批后,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注册登记的集团公司,其原来的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注销。
(三)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即为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生产多门类产品的企业集团应按产品归口同时接受几个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四)集团企业的领导体制,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可成立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理事会(股份制结构的可成立董事会),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企业集团公司经理,是集团公司法人代表。
集团公司的领导成员,可由上级有关部门委任,也可由企业集团理事会(董事会)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后聘任。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免,按自治区党委桂发〔1989〕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企业集团不另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即为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集团成员之间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等,由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承担。
集团公司对紧密层企业的经营者有任免权,但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