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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三)促进技术进步,实现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
  (四)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稳定占领并逐步扩大在市场中的份额。
  (五)提高企业组织的集中度,为国家加强对集团成员的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二、坚持基本条件
  组织企业集团,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经济效益的提高、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合理组合。为此各地在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时,必须坚持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要由若干个生产、科研、流通(包括外贸)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所组成。集团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集团是这些法人的联合而不是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制定的章程,规定其内部责、权、利的关系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二)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集团核心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优势产品;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生产或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三)企业集团要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包括四个层次:
  (1)集团核心,即具有母公司性质和法人地位的集团公司;
  (2)紧密层,由具有子公司性质、被集团核心控股的企业组成。目前可由集团核心实行“六统一”管理的企业组成。即由集团核心统一发展规划、统一承包经营、统一银行信贷、统一进出口、统一任免企业领导干部、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企业组成;
  (3)半紧密层,由集团核心参股的企业组成。目前也可由集团核心实行产供销“三统一”管理的企业组成;
  (4)松散层,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核心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组成。
  企业集团原则上都要具备以上四个层次,如组建时不能完全具备,最少也要具备前两个层次,否则,只是一般的企业联合体,不能称为企业集团。
  (四)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主要是以资产为联结纽带。集团核心企业与松散层企业主要是以集团章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合同、协议等为联结纽带。
  三、坚持组建原则
  (一)要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并在我区生产建设、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地位。每组建一个企业集团,都要对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充分论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防止一哄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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