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程序
1、交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向承办单位发文交办。
2、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到后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受理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并将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姓名、电话号码报送政府办公厅(室)。
凡需要几个部门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3、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各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复任务按时完成。
4、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先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负责人审核,在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复核,最后呈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5、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或提案建议或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向交办单位和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再正式答复代表或委员。
答复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应由政府办公厅(室)交办的承办单位作出答复,不得由承办单位内以、处、科、室的名义或其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涉及几个部门会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后答复;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承办单位可分别办理,分别答复。在复函中,不要向其它单位提出建议,如确实需要向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提出建议的,应另外行文。
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无法解决的标“D”。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寄送每一位代表或委员,不能只寄送建议或提案的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