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办复。
2、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全区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全区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
3、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全市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全市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
4、县人大代表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全县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县政协委员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全县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
5、乡人大代表建议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交乡政府有关单位办复。
四、组织领导
1、全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分工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一些重要建议或提案,以推动整个办理工作的进行。
2、各地区行政公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涉及本地区的建议和提案。尤其要做好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指导、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3、全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个处(科)、室作为主办机构,在该处(科)、室确定一位负责人和一位具体办理人员主办这项工作。
五、办理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因现行政策有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2、坚持为人民办实事、重时效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时,要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当作办理工作的重点,认真办好。要努力办群众急需解决的事,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事,办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事。
3、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十分广泛,在办理工作中,要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能,按照分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全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把办理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