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西林县和凌云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若干规定
(1992年4月29日 桂政发〔1992〕31号)
西林县和凌云县聚居着人数较多的苗族、瑶族。根据西林、凌云两县的历史状况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为加速当地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经研究,决定给予西林、凌云两县(以下简称两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两县人民政府可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
宪法、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两县人民政府可采取特殊政策,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西林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有一定数量苗族、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苗族、瑶族干部的比例与人口的比例大体相适应。
凌云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瑶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适应。
三、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各县的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可根据本县得工作需要,核实县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人员编制;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在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内,接收国家统配人员之后,由各县自行安排补充;教育系统自然减员指标,由人事、劳动部门按年度拨给县教育部门使用。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招收录用干部和工人总指标中,各县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两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高寒边远山区的特点和本县财政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两县人民政府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和在自治区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根据各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县的基本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