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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近几年颁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近几年颁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1992年3月30日 桂政发〔1992〕27号)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颁发了大量的文件,大多数文件中的政策和规定,对我区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动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少数文件规定因有时限性已不利于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形势对我们的“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伐更快一点”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近几年来的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现将清理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文件的范围
  (一)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自一九八八年以来颁发的文件以及一九八八以前颁发、至今仍执行但与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相悖的文件。
  (二)清理的文件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1、文件符合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可继续执行。
  2、文件大体符合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但其中有一些条款或内容不相符合,需要进行修改、补充。
  3、文件于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相抵触需要撤消废止,主要是指:
  (1)妨碍全面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的;
  (2)妨碍改革、解放生产力的;
  (3)妨碍解放思想、抓住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的;
  (4)妨碍机关围绕、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的;
  (5)妨碍大胆试验和开拓而影响改革开放的;
  (6)妨碍“两手抓”,影响“两手硬”的;
  (7)妨碍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搞形式主义的;
  (8)妨碍领导班子建设的
  二、清理文件的具体要求
  1、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文件,原由有关单位起草而这次清理属于撤消范围的,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及撤消理由,书面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各地、市、区直各部门如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某一文件认为需撤消或对其某一条款有修改意见的,请写明文件的标题、文号、第几条款、什么以及撤消、修改理由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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