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6日 桂政办〔1992〕78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自治区直委、办、厅、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一大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从全区的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够规范或相互矛盾,甚至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有碍改革开放的进行,束缚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及机关职能作用有效的提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行政管理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现就做好我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各委、办、厅、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上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为实施行政管理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规定、办法、规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布告等;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规定,不列入备案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备案工作的要求
上述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二十天内,应将正式文本、制定依据、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和起草说明(如无起草说明的,可免报)各五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几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自治区法制局查收。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南宁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0〕22号)的具体规定,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自治区法制局查收。
三、备案文件的审查
自治区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法制局负责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