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企业,对厂长和有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围绕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职能,为搞好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计划、财税、投资、金融、外贸、物价、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进行配套改革,尽快制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实施细则,建立国家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监督体系。
3、依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4、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养老保险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处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的劳动争议,妥善调解、解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以外的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5、汇集经济信息,开展技术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五、试点工作的管理
1、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名单由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提供,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企业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2、被批准试点的应根据本通知,制定本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实行。
3、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其承包方案,经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由一名副主席领导此项工作,由自治区体改委、经委、财政厅、劳动厅等部门组织工作小组,负责全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工作。有试点任务的地、市、县政府(行署),必须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政府领导主管此项工作。试点企业的主管部门、经委、体改委、计委、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积极解决试点中发生的问题,形成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政策合力,保证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目标的实现。
各试点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与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地、市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地、市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