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自负盈亏为核心的自我约束制度和监督制度。主要是:
(1)企业必须全面完成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经营的各项任务指标。
(2)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财务和成本核算制度,建立资产损益核算制度,按国家规定按期、足额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并确保上述基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
(3)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核算制度,建立企业价格制度,用足、用活、用好国家价格政策,依法、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交纳税金、费用和利润。
(4)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按照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的增减。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做到以丰补欠。
(5)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承担。
试点企业原是亏损企业的,要按照签订的扭亏目标责任制,逐步扭亏为盈和扭亏增盈。企业在扭亏期间,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直至实现扭亏或减亏目标为止;连续两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厂级领导干部降低一级工资;连续三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要对厂级领导干部予以降级处分,全体职工降低一级工资。扭亏无望的,要对企业进行关停。
新出现经营性亏损的试点企业,要以节约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风险抵押金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用生产发展基金弥补,当年不得发奖金;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厂级领导干部降低一级工资;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的,除全体职工降低工资一级外,还要对厂级领导干部予以降职处分,主管部门要对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弄虚作假搞虚盈实亏的,除追回减亏分成和奖金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财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扣发当年奖金和一级工资;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6)企业必须履行经济合同,及时清结债权债务。
企业应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做到账物相符,杜绝潜亏。
(7)对全面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指标的企业,厂长(经理)和全厂职工均应受到相应的奖励。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生产和经营计划和上交利税任务,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目标,除原定的正常效益升级,按经济效益情况,由劳动部门另给一定的效益升级指标奖励,不交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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