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7)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自己的产品、资金、技术、商标、专利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各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经批准也可向境外投资,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经营单位的股份。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总规模不超过上年留用资金总额(包括留利、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的投资项目,企业可自主确定或有权立项,但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自营出口产品条件的,经核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签约。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享有同等的贷款优惠利率、奖励政策。在出口配额和权可证发放上,有关部门对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企业出国考察经济技术和经营性谈判、签约及售后技术服务等事宜,有关部门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9)企业有权拒绝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摊派、收费、罚款,有权抵制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评比、考试、考核(法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企业对闲置的一般设备、厂房,有权决定出租、转让、拍卖。在出租、转让、拍卖闲置的设备、厂房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的重估价值,本着有偿的原则,主管部门可优先予以调剂或者由企业委托现有设备管理机构(闲置设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和处理。企业对闲置的高精尖及成套设备,有权报请企业财产所有权代表部门或机构批准,经资产评估后,以重估价值实行有偿转让。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经企业财产所有权代表部门或机构批准,企业有权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抵押。
  (11)试点企业都要实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要实行全员风险抵押。少数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技改任务重,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试点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周期较长的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期限与技术改造周期相衔接,使其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靠企业自身努力多创、多留,实现再投入、再产出、再受益,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12)企业有权依法对其他企业实行兼并;企业之间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行联营,不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