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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2)企业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指令性计划采用国家订货的方式,执行计划的各方要严格按《经济合同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对缺乏必要的物资供应、销售安排和运输保证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调整计划,主管部门应予协调解决,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国家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单位予以包购包销,不予包购包销的,或不按合同时间提货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物资供货单位、供货方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定货合同,并可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调剂;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对强行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4)除国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直接定价的产品、劳务价格和自治区物价局管理的化肥、农药、农地膜、部分中、西药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5)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有权自行决定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人员编制,并打破原有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界限,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人选,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企业人事部门考核,经党政领导酝酿讨论后由厂长决定任命(聘任或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人选,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厂长和党委书记充分商议后报政府有关部门任免(聘任或解聘),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或解聘)。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工效挂钩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下,可以自主决定在本市、县城(镇)待业人员内招工的条件、数量、方式,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备案,确需从农村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企业有权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开除、辞退职工,按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聘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发给待业人员救济金,并根据“三结合”就业方针,帮助待业人员再就业。
  企业可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在做好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通过内部考试、考评、择优录用,并逐步实行职工持证上岗,签订相应的岗位合同。企业对富余的人员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兴办集体生产性的劳动服务企业,厂内转岗培训,厂内待业,提前厂内退养,厂际之间交流,劳务市场调剂,职工自谋职业等方式,妥善安置。难以消化的,为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范围内,由政府劳动部门协助消化。企业可进行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工人技师)的评定和专业职位的聘用。有权审定工人转正定级、组织考工定级,并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企业有权在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企业的工资和奖金随效益的高低上下浮动,发放时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国家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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