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
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1992年3月23日 桂政发〔1992〕24号)
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市场中进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以促进产品机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的素质和效益,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选择一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结构比较完善的企业集团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的有关内容要求通知如下,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点的原则和目标
1、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运行机制的要求,促使企业走向市场。健全企业领导体制,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2、在国家计划和宏观政策指导下,通过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
3、当前,重要的是打破“大锅饭”,建立自负盈亏、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打破“铁饭碗”,建立能高能低而又防止过多向个人倾斜的分配机制;打破“铁交椅”,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机制,使企业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技术开发力、资产增值力、市场应变力、班子进取力、职工凝聚力、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1、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并有发展后劲。
2、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班子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商品竞争意识、改变意识、风险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企业管理基础较扎实,内部改革成效较显著,企业对深化改革的方向目标较明确,并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
4、企业自身有参加试点的积极性。
三、试点内容
1、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全面落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重点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23号文件规定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企业。